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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09:30:45 作者:学生工作部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0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传媒党2020〕24

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

现将《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籍管理规定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

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国家招生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注册时间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复查:

(一)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结论证明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材料转送省教育考试院依法查处。

第四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及学籍时,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和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内给予一次免费正常补考机会;经正常补考仍不合格者,以后每次补考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补考费。

因疾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按学院规定缓考。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入;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按交费补考处理。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于通过正常补考、交费补考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期间,必须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一年后申请参加交费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或所获学分,在其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入学五年内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相关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到计划课时50%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课程交费补考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确有能力和特长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发展和未来就业考虑,转专业将更有利于其就业创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二)申请转入已突破招生计划的专业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转回原专业的;

(四)入学一学年后申请转专业的;

(五)申请跨专业大类转专业而未通过转入专业考核的。

第十五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程序以及转专业学生的管理参照《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集中办理两次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用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转学申请;

(二)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校院、校两级审核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署《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四 )转入学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署《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六)转入学校提交《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创业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者,需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及相关材料原件。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提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及复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二)二级学院核定,并由院长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审定并备案;

(四)教务处核定,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异动;

(五)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档案及班级异动交接手续。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遇有其他不宜在学院继续学习的情况,可予以劝退。

第二十五条  退学手续办理程序: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学生放弃复学或复学申请复查不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学生申请退学的: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或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求学生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七)学院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已达到退学条件,但学院联系不上,或经学院多次沟通仍拒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院长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在学院官方网站上发布《退学处理通告》;

(六)学生在通告规定时间内仍未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教务处将在通告期满对其作出退学处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七)学院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当届毕业生离校后的5年内可以通过自学、参加交费补考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可以追回的,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不能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