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通知文件
服务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0 16:36:47 作者:学生工作部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0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1年11月14日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 “Student Union of Hunan mass media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是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充分团结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省学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及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五)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任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常任代表会议和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核备案,并由常任代表会议和校学生会主席团予以资格认证。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会议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形式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任代表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设立6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六章 院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二十九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一) 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二) 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学生会章程